
洛杉矶县承认,其两次审计并未反映出 AHF 为符合条件的患者提供服务的大量自付费用。
县正在寻求从 AHF 追回超过 5.2 万美元,但向联邦官员承认,
“对 AHF 审计期间总账的审查显示,根据 [Ryan White] CARE 法案,AHF 产生了超过 6 万美元的未偿还、适当和允许的成本。”
另外,佛罗里达州一家联邦法院本周早些时候驳回了三名 AHF 前员工提出的毫无根据的举报人诉讼,该诉讼涉及 AHF 寻找艾滋病毒阳性者并将其纳入护理模式的合法性。
洛杉矶(2017 年 6 月 22 日)——在艾滋病健康基金会 ( AHF ) 近期取得的第二场同样重要的法律胜利中,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县高等法院驳回了一项诉讼及相关反诉,该诉讼及反诉涉及 AHF 在提供患者护理和服务方面过度收费的指控,以及洛杉矶县因该县的艾滋病应对措施而对 AHF 采取的惩罚性和报复性行动。
关于 AHF 的县审计案件 [案件编号 BC517979] 于 2013 年 8 月 12 日首次提起,并于2017 年 5 月 22 日被法院驳回。
“洛杉矶县账单案件的驳回对艾滋病健康基金会 (AHF) 来说又是一次巨大的胜利,这证明了我们的商业模式和实践的正确性,也肯定了我们一直努力的方向:为最需要帮助的人提供专业、前沿且充满关怀的艾滋病预防和护理服务,无论他们是否有能力支付费用,”艾滋病健康基金会主席迈克尔·温斯坦(Michael Weinstein) 表示。“再加上本周早些时候,三名前 AHF 员工在佛罗里达州提起的毫无根据的联邦举报人诉讼也被驳回,该诉讼质疑我们艾滋病毒检测和转诊项目的合法性,这对 AHF、我们的未来以及我们持续服务和关怀的患者和公众来说,都是非常值得庆祝的一周。”
2012年和2014年,洛杉矶县对艾滋病健康基金会(AHF)进行了两次存在缺陷的审计[1],并错误地认定(或以某种方式认定)AHF就其向洛杉矶县患者提供的、不在联邦资助、地方管理的瑞安·怀特计划(Ryan White Program)覆盖范围内的服务向其收取了过高的费用。该计划是全美大部分艾滋病患者护理和服务的主要资金来源。根据该县后来向美国卫生与公众服务部提交的上诉状:
“县政府要求 AHF 偿还 5,270,383 美元,这代表了两次财务审查中发现的审计例外情况。 AHF 不同意每项审计结果。 AHF 起诉县政府要求审计结果无效,县政府则反诉 AHF 违反合同。”
由于县官员已向负责监督 Ryan White 计划的健康与资源服务管理局 (HRSA) 通报了涉嫌 AHF 超额计费的情况,HRSA 正在寻求洛杉矶县偿还通过该县的 5.2 万美元相关联邦资金。 然而,在同一份上诉摘要中,洛杉矶县检察官 Mary C. Wickham 和助理县检察官 Sharon A. Reichman 写道:
“对审计期间 AHF 总账的审查显示,AHF 根据 CARE 法案为合同利益产生了超过 6 万美元的未报销、适当和允许的成本,其中包括上面讨论的 3,514,966 美元。 因此,要求 HRSA 撤回其还款请求,并允许县行使其自由裁量权,放弃合同的某些要求,并与 AHF 解决审计结果。”
佛罗里达州针对 AHF 的单独联邦举报案被驳回
另外,在 9 年 2017 月 20 日并于 2017 年 0 月 14 日正式启封的一项裁决中,佛罗里达州南区美国地方法院美国地区法官 Kathleen M. Williams 阁下驳回了毫无根据的举报人的指控 [案例 61301:XNUMX] -cv-XNUMX-KMW] 关于 AHF 三名前员工带来的 HIV 检测和护理联动商业模式的合法性。 法院、司法部和南佛罗里达州的三名美国检察官也在其裁决和诉状中表示,AHF 的艾滋病毒检测和关联模式甚至是一种首选模式,或者是瑞安·怀特计划所鼓励的模式。
尽管美国政府和佛罗里达州都没有选择介入前雇员的案件(2015 年 2 月拒绝介入此案)——这一举动通常表明案件中的索赔可能不足——但这三名前雇员仍然聘请了私人律师继续推进此案。
2017 年 5 月 30 日,美国联邦政府就此案提交了一份正式简报(利益声明),其中写道,前 AHF 员工对 AHF 的检测和链接商业模式的无根据断言是“不正确的” 。
在利益声明中,三位司法部律师(均在华盛顿办公)、一位代理司法部长以及两位被派往佛罗里达州南区联邦地区法院的联邦检察官写道,只要支付给“真正的[艾滋病健康基金会]员工”,那么在“瑞安·怀特计划”的框架内,基于绩效的佣金(即奖金)就是合法且合理的。事实上,政府辩称“国会已经接受了为艾滋病患者提供‘一站式’服务的理念”。
[1]洛杉矶县的第一次审计于 2012 年 8 月 16 日完成,涵盖了 AHF 与该县之间为期一年的合同(2008 年 3 月 1 日至 2009 年 2 月 28 日)。第二次审计于 2014 年 7 月 20 日完成,涵盖了合同期限为 2011 年 3 月 11 日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的期间。











